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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与吉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一子,1991年,王某向所在县法院起诉,要求与吉某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就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作出判决。但一审判决生效后,王某与吉某于1992年起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0年7月,王某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吉某离婚。对于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因 为法院已经判决王某与吉某离婚,他们虽然于1992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应当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虽然已经判决王某与吉某离婚,但他们于1992年起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应当作为离婚纠纷案件审理。
以上两种意见哪一种正确呢?
婚律师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输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应按事实婚姻处理。来信提到的案件中,虽然王某与吉某于1991年曾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又于1992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时间早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发布实施,显然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也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