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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发现儿子不是亲生,向法院起诉获支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2 15:47:02 浏览人数:

在婚姻中,最不能原谅的误自然就是一方出轨,甚至连孩子是第三人所生,而孩子是否为亲生,亲子鉴定技术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其他的法律问题。东莞婚姻律师指出夫妻一方请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与否,要看另一方是否提出反对的证据以及是否同意做亲子鉴定。
浦城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原告李明(化名)诉至法院称,自被告李小明(化名)出生以来,对其细心抚养,供其读书,耗尽心血,孰料在近几年中,原告发现被告母亲在外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在争吵过程中被告母亲也流露出被告并非原告亲生子女之意。为查明真相,原告采集被告血液,委托鉴定公司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排除被告与原告存在血缘上的亲子关系,为此其向浦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提交了被告母亲与他人的聊天记录、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意见书及本院调取的原告与被告母亲离婚纠纷时法院对被告的询问笔录。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明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李小明不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及被告母亲既未出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且拒绝做亲子鉴定,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决确认原告李明与被告李小明不存在亲子关系。
东莞离婚律师提示:亲子鉴定关系重大,与夫妻双方、子女以及他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亲子鉴定时需要考虑到夫妻双方以及子女的意愿,并且还要注意保护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要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对婚姻和家庭造成不利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东莞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的亲子鉴定是因为原告已经知道被告母亲和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已经获得了相关证据,在起诉中被告母亲没有出庭,也没有进行举证并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以认定为原被告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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