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离婚律师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山滚云

最新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资讯

未证明债务用于日常生活所需,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24 22:43:51 浏览人数:

随着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及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有了明确的规定。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这无疑对债务不知情的夫妻一方来说,无疑是极大的保护,传统的“夫债妻偿”的格局被打破,婚姻不再是用于逃避债务的工具。
2015年,王某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购买生产材料,三方签订了相应合同。在合同的共同债务人签字一栏有“刘某”字样的签名和捺印。银行按时发放了500万元贷款,后王某逾期未归还借款,银行将王某诉至法院,并请求王某、刘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1750元;王某、刘某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5200元。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刘某、担保公司均辩称刘某对涉案债务并不知晓,也从未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涉案债务系王某个人债务,刘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刘某故申请对合同中的签名和捺印是否系本人所为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合同中“刘某”署名字迹及捺印不是刘某本人的签名及捺印。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王某虽系夫妻关系,但刘某并未在借款合同中签名,银行亦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刘某知晓或者事后追认了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借款系经营性借款,且数额巨大,银行亦未证明该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尚不充分,故对银行要求刘某承担共用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沪律网提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的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同意负担债务。本案中银行的举证未达到足以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的程度,应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即认定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天津离婚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