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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孝,父亲立遗嘱剥夺其继承权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08 21:06:45 浏览人数:

现实当中,子女对父母不尽孝道,自然会受到人们的唾弃,那么在继承当中,父母是否可以用遗嘱来剥夺子女的继承权呢?天津继承律师表示如果子女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的义务,父母可以立遗嘱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给子女,但是要注意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的问题。
江柳茂(化名)于1994年10月结婚,1995年9月江柳茂的妻子生育一男,取名江平(化名)。1998年4月,江柳茂的妻子因车祸身亡。江柳茂丧妻后,把生活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了儿子身上。但因江柳茂的过分溺爱,江平养成了许多恶习,经常在学校与同学打架,结伴抽烟喝酒,甚至干起了偷鸡摸狗的事情,最终江柳茂无法管教。2006年,江平辍学在社会上流荡。2007年11月,江柳茂因患癌症离开人世,在患病期间江平也没有回来照顾父亲,其好友苏某听说后便负担起照顾江柳茂的重担。因此去世之前,江柳茂留下遗嘱:江平因不务正业,败坏了江家的名声,且不在家好好照料生病的父亲,因此江平不得继承遗产,遗产由患病期间一直照看自己的朋友苏某继承。江平得知此事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最终江平胜诉,法院宣布江柳茂的遗嘱部分无效,应当为江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才由江柳茂的朋友苏某继承。
天津遗产继承律师网提示:在继承中,有遗嘱的先按照遗嘱的内容分割遗产,再根据法定继承,根据遗嘱,遗产应当由苏某继承。但是,本案中江平只有12岁,系未成年人,而继承法中规定了应当为未成年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天津遗产继承律师指出:本案中,江平作为人子,虽然在父亲病重时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但其不过12岁,是未成年人,没有能力通过劳动获取生活来源,如果不获得遗产的话,今后的生活会很困难。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因此遗产中仍应当为江平保留必要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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