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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老人买房同居 缘尽为房对簿公堂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03 11:03:14 浏览人数:

7月7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依法解除罗某、温某同居关系,判决男方罗某返还女方温某支付购房款7万元。

年届七旬的罗某和温某均系退休干部,双方各自单身。2012年始,罗某常上门帮温某干农活和做家务,2013年3月,两人共同租房一起生活。2013年8月29日,罗某在石城县城购买了一处房屋,温某因此向男方支付了7万元购房款,罗某收款后向温某出具了收条,剩余房款均由罗某支付,该房屋也未登记在温某名下。后来,双方搬入该房居住。今年5月,因罗某不肯将房门钥匙给温某,导致女方无法进门而产生争执,于是温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罗某返还购房款7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温某与被告罗某共同生活,但未进行结婚登记,两人属于同居关系,该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共有财产处理;而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因原、被告之间无家庭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支付的购房款7万元的主张,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该购房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因考虑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生活确实予以了照顾,故该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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