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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分手后是否要返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6 18:16:22 浏览人数:

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认定为赠与。

赠与是公民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方法与手段,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意思表示将自己的财物无偿地转移给他方,而他方表示接受的行为。至于赠与什么、赠与谁,均属于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的生效。”所以,赠与行为可以附条件。

天津离婚律师指出:关于恋爱期间一方赠送的财物,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的问题,实践中通常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处理原则一般如下:

1、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财物,包括贵重礼品、金银首饰、较大数额的金钱、价值较大的家具、家电等,可以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接受赠与的一方解除婚约以后,由于婚约不存在了,赠与的条件无法实现,赠与自然也就不能成立。这种情况下,一般应当酌情返还或者折价偿还。当然,如果赠送的是一般的物品,如价值较小的日用品、衣物、小件家具等,则不必返还。

2、在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的交往花费,比如购物、餐饮或者操办酒席、招待亲朋等费用,可以不用返还。

3、男女双方出于真心,自愿而主动赠送并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一般情况下也不能要求返还。

4、赠送的价值较大的财物,归属不明的,视为共同所有,予以分割。

5、赠送的房产等,一般应当返还。

彩礼之外的赠与是否需要返还,目前法律还没有的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但一般都会遵循上述原则,也就是,价值较小的,按赠与关系处理,赠与物一旦交付,所有权转移,赠与方不能要求返还;价值较大的,尤其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则按照附条件的赠与对待,只要没结婚,赠与方就可以主张赠与不成立,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赠与物。

此外,对于以赠送财物作为玩弄异性、骗取他人感情的手段的,交与对方的财物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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