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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6 18:08:55 浏览人数:

孙某(男)与陈(某)为甘肃兰州家民,1972年,二人经媒人撮合,未经办理结婚登记即在家乡摆酒席,以结婚名义宴请同村村民及亲戚朋友,此后二人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儿一女。1985年之后,二人共同到天津打工,在天津共同生活期间,逐渐产生了分歧。2002年2月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二人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法院对孙、陈二人之间的关系是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产生了分歧。

 

天津离婚律师解答: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相对,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而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我国目前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谓“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非重婚、无禁止结婚的疾病、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双方具有自愿结婚的意思。也就是说,只有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事实婚姻才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婚姻法不认定其为事实婚姻关系,而是认定为同居关系。

本事例中,孙某与陈某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采用民间习俗的方式结婚,并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且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所以二人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孙某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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