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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了
找法网网友提问:
我哥想办理离婚,但女方身份证上的名字与出生年月均与结婚证上的不符,是因为当时女方不够结婚年龄。现他们感情不好,要离婚,但法院认为此结婚证不起作用,建议让双方协商解决,请问他们达成协议后,签字并按了手印,这份协议是否受法律的保护?他们有一儿子,归我哥,那对方如何承担抚养费呢?他们有一套房,是我哥婚前钱所购,那像这样的婚姻财产他们应怎样处理,是各一半吗?
找法网天津王建良律师回复:
1、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
2、未提及协议内容不能确定协议是否有效。
3、抚养费为女方收入的20%--30%。
4、房子是你哥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天津离婚律师回复:
有财产和子女纠纷的同居纠纷在法院受理的范围内,他们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可以依法赋予法律效力。对方对儿子应分担抚育费到孩子成年,无能力一次性支付的,可以分期付给。你哥“婚”前所购房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不作共同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