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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24 22:46:41 浏览人数:

一对夫妻共同经营了一家服装公司,因无法偿还购买原料所欠下的债务,男方以自己抵押担保的房产进行了偿还,然而女方居然之前已经和他人登记结婚了,两人的婚姻被法院判定为无效,那么男方是否可以再向女方就其偿还的债务进行追偿?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无效婚姻中,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债务,原则上按照双方协议处理,无法协议的应当以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处理。
2014年,宋莹(化名)买了郎先生50万元的面料,承诺年底偿还,宋莹的老公李小寒(化名)以自己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后货款未偿还,被强制拍卖,造成损失64.92万元。李小寒诉至法院请求处理。宋莹说,她和李小寒在2013年12月结婚,共同出资成立服装公司,李小寒担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购买郎先生布料时,二人共同经营生意,为不付款得到布料,李小寒用海滨北路一处房产作抵押担保,加工成衣后收回服装款95万元,李小寒并未归还50万元布料款,导致担保房产被拍卖,因此李小寒没有损失。原来,2015年2月11日,郎先生为此向烟台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经仲裁调解达成协议:李小寒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郎先生货款50万元及其他费用4万元,合计54万元,逾期支付则按554375元支付;郎先生对李小寒的抵押房产在上述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调解书生效后,郎先生向威海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郎先生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63.92万元接受房产,补交差价45850元由中院转付环翠法院执行。2016年8月9日,环翠区检察院向环翠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莹犯重婚罪。2010年6月1日,宋莹在上海与曹先生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3日在未办理离婚手续情况下,又在威海与李小寒登记结婚。环翠区法院确认李小寒、宋莹之间婚姻无效。宋莹是否应赔付原告李小寒损失64.92万元及其利息。环翠区法院认为:两人的婚姻关系虽被法院判决宣告无效,但双方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并不因婚姻无效而终止,双方基于同居而形成的财产关系中,既有共同财产权益,亦有共同债务。李小寒与郎先生签订的合同发生于他与宋莹同居期间,合同行为属于二人共同行为,基于此产生的合同权义应由二人共同承担。现上述案件均经法院以李小寒抵押房产抵债方式执行完毕,执行金额64.92万元,该款应由李小寒、郎先生共同分担。房屋是李小寒个人财产,他承担了全部偿还义务后,有权向宋莹追偿。最终,环翠法院裁定宋莹返还李小寒款项259600元。
沪律网提示:重婚罪的行为包括两种,一是有配偶者又与第三人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重婚罪的主体应当是同时维系了两份婚姻,在重婚罪中,这两份婚姻可以是两份法律婚,也可以是一份法律婚,一份事实婚。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宋莹同时有两份法律婚,构成了刑法上的重婚罪,从婚姻法上看,其与李小寒之间的婚姻系无效婚姻,对于两人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债务的处理,因两人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应当照顾无过错的李小寒的利益,从而判决李小寒可以向宋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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