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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书写遗嘱?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27 21:03:15 浏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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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自书遗嘱 。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对自书遗嘱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地讲,订立遗嘱应注意: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的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2)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条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3)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辨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     如须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b处。     遗嘱书写完毕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一般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第二,代书遗嘱。    在本人不识字、或无能力书写、或不愿亲自书写的情况下,可以由他人代写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对代书遗嘱的概括规定,其订立的具体程序如下: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作记录。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人的姓名。     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年月日及代书人、遗嘱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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