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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27 21:04:38 浏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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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    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另外,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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