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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应当履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8 23:11:30 浏览人数:

由于未经法院判决的在协议离婚中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造成很多在离婚后一方反悔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天津离婚律师最近就在天津市昌平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此类官司。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马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陈先生(化名,被告)于去年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位于昌平区的共有房产所有权归马女士,离婚后陈先生需协助马女士办理房产证变更手续”。双方离婚后,男方搬出了该房,而马女士与女儿小萌(双方之女)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期间,马女士多次催促男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男方却百般推脱。后双方就该房产问题又补充达成了新的协议,即:“房产归马女士所有,现可由马女士与女儿小萌居住,待小萌年满18周岁后,房产归小萌所有。在小萌年满18周岁前不得出租或者出售。”然而,达成该协议后男方又以房子早晚是孩子的,所以现在没有必要先过户给马女士。

对于该案,天津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虽然事后双方又达成了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依然确认了房产所有权目前应归马女士,并未否定离婚协议的约定。所以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马女士便委托天津离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将房产判归马女士所有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双方对达成协议的事实没有争议,只是对协议内容产生了分歧。只要在法律上予以理解和解释即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昌平区法院很快便做出了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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