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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8 23:08:56 浏览人数:

今天,天津离婚律师接待了一位来自江苏的赵女士(化名)。她与男方与3年前登记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房产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后因为赵女士有了外遇并被男方发现,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了争夺离婚财产,男方动用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关系,让公安机关介入家庭纠纷。在公安机关人员的“调解”下,双方在当地派出所的《调解笔录》中达成了离婚协议。其中关于离婚财产问题内容大致是:由于男方父母出资,故双方婚后购买房产归男方所有。签署该离婚协议后,赵女士便后悔了,拒绝与男方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为此,男方以上诉离婚协议为证据,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对于上述离婚协议,天津离婚律师认为是无效的,赵女士根本不用担心。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即便离婚协议是在派出所经公安人员调解达成的,也依然是离婚协议。既然双方协议离婚未成,离婚协议便没有生效。赵女士完全可以在本次离婚诉讼中重新主张分割上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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