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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与女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小三购买出资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赠与?如果是赠与行为,则赠与标的物是房屋还是购买款?如果赠与成立,则男方的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周建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价值数百万的房屋无偿赠与陶燕,该赠与显然非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所需,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吴晓韵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认定本案赠与行为无效。
非法同居法律明文予以禁止,社会道德上也是不认可的。那么,如果同居期间女方怀孕,双方约定男方承担女方怀孕待产期间的费用,这样的约定会有效吗?
男方承诺支付女方待产期间的费用实际是一种设定个人未来债务的负担行为,判断该负担行为之效力,判断的对象是负担行为本身,而不是非法同居行为。因此,纵然非法同居行为不为法律所认可,但男方的承诺却具有法律效力,其必须履行。
夫妻离婚,丈夫主张当时买房是用自己婚前房屋出卖后支付首付,贷款由其支付,女方并无贡献;丈夫反主张妻子所有房屋,妻子却自认隐瞒其他亲属而骗取公证继承。 虽然江西房屋登记在吴某某名下,但由于房屋来源为继承所得,公证时没有显示其他兄弟姐妹,但现实中确有相关人员,因此,房屋不宜在离婚纠纷中直接处理。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共同开办企业、炒股、买房等投资行为的情况很常见,其中又以共同投资买房居多。但当恋爱关系结束、双方分手后,共同投资的房屋怎么分呢?银行贷款又该如何承担呢?
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男方以双方为避债而假离婚为由,迟迟不给付约定的补偿款。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全额支付。
【案情】
原告赵佳与被告潘某某于2014年1月6日登记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根据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家居物品折价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
现在房价居高不下,持续攀升,不少房屋出卖人铤而走险,不惜恶意违约,将已经出卖的房屋再次高价出售给第三方。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法院会支持哪份合同的继续履行?
天津离婚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团队,是由陈成律师牵头组建,十一位婚姻家事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专业代理婚前、婚内、离婚、析产继承等各项婚姻家事类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平
天津现代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团队,是由陈成律师牵头组建,十一位婚姻家事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专业代理婚前、婚内、离婚、析产继承等各项婚姻家事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