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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需要带什么去民政局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2-27 16:48:48 浏览人数:

一般离婚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就可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一般就是夫妻双方去户籍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需要带什么去民政局呢?下面就由天津离婚律师天津离婚律师为大家介绍协议离婚材料。

 

  夫妻协议离婚时需要带离婚材料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那么离婚材料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跟天津离婚律师一起来了解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协议离婚条件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2)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二、协议离婚材料

  当事人申请协议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本;

1、身份证;

  2、结婚证; 

3、2寸免冠照片; 

4、离婚申请书; 

5、离婚协议书(写明财产及孩子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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