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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对准备结婚的情侣因为拍婚纱照的问题产生矛盾,此后两人没有联系,几个月女方与他人结婚。男方一怒之下,起诉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钱以及金项链、手机。
在一些地区,男女双方确定关系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会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者财务,表示其欲与对方结婚的诚意。因此,如果一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的,为了与对方结婚必须给的钱,就属于彩礼钱。
结婚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给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双方结婚的订婚礼物。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很多人认为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会有损失,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有一些夫妻明明感情已经走到了尽头,夫妻之间完全无法相处融洽,却谁也不愿意先提出离婚。那么,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会有损失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给付和受领彩礼的主体不限于双方当事人;
2、给付彩礼方在主观上是非自愿的;
3、彩礼主要归女方娘家。彩礼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付给女方的娘家了,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很少;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只要所附加的条件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之所以把彩礼认定为附条件赠与,理由如下。
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可以把看成是一种契约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属于要约和反要约阶段,从订婚时起到办理前,可以看作是承诺阶段,也就是契约成立阶段。办理结婚登记,领取后,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阶段。
彩礼纠纷处理要遵循哪些原则?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标准;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返还彩礼的前提是双方必须离婚。下面由湖律网天津离婚律师在本文详细介绍。
相识一个多月就办理了结婚登记,然而结婚不到半月就神秘失踪。近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叶某离婚以及叶某返还邓某彩礼计人民币15000元。
男方给彩礼、女方给嫁妆是习以为常的婚礼习俗,但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位彩礼和嫁妆的呢,若双方最后没有结婚,或结婚后没多久就离婚了,是不是该返还彩礼和嫁妆呢,是不是能成为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呢?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
照我国传统的风俗习惯,在结婚时,男方需要向女方赠送彩礼,但是如果婚约反悔,或是双方结婚后又离婚,对于彩礼这部分财产怎么处理,是否需要返还?看完本文,您就会找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