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离婚律师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山滚云

财产/房产纠纷

当前位置:首页 > 离婚常识 > 财产/房产纠纷

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1-31 18:43:35 浏览人数: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继续承租方应向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呢?对此,目前的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据此,笔者认为,可参照拆迁法规,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以获得安置费用的一半价款作价补偿给另一方。

有“部分产权”的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上文对“婚前按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前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两个问题进行了避繁就简地说明,相信大家现在对婚前按揭房及婚前公房的分割的问题有了初步的了解。按揭房与公房较为特殊,分割的时候也存在自己独特的一面,因此需要多加关注。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他问题,如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婚内财产协议等,由于主旨与本文不符,本文不作赘述。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问题,建议向律师进行咨询,相信专业的天津离婚律师会为您带来合适的解答。


 


天津离婚咨询热线